銀行隨意劃扣儲戶存款,違法!
銀行無權在缺少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擅自劃扣儲戶存款用于歸還儲戶所欠本行的債務。對于這種破壞規則的行為,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并嚴肅懲處,讓不尊重儲戶權益的銀行付出代價,也警示其他金融機構把儲戶權益放到心上。
此前,江蘇的康某在銀行存款35萬元用于兒子結婚,然而取款時,竟發現賬戶余額為0。原來,康某曾為趙某向銀行的借款2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因趙某到期未能償還借款,銀行將趙某、康某訴至法院,經生效判決并執行,但未能執行到位。后銀行發現康某在該銀行存入35萬元,于是擅自扣劃了其存款用于償還擔保債務。康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越過司法執行程序擅自扣劃康某存款,其行為違法。經核算,法院判決銀行退還康某超額扣劃部分款項9萬余元,并賠償其到期應得利息3000多元。(據7月30日紅星新聞報道)
銀行的這種做法,既不誠信,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信譽。根據《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根據法定程序進行,銀行應保障存款的安全性,拒絕無權單位查詢、劃扣。其中自然也包括銀行本身,即銀行無權在缺少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擅自劃扣儲戶存款用于歸還儲戶所欠本行的債務。
當然,有人可能不太明白,畢竟,康某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后,依然不履行償債義務,妥妥的老賴一個。作為債權人的銀行,也算是受害者,其劃扣保證人的存款也是為了主張債權,挽回損失。這種看似充滿正義感的認識,實則模糊了是非,混淆了相關法律規定,漠視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由于該保證系“人保”,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要求保證人以其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不能未經法定程序而直接“拿走”保證人的財產來抵債。也就是說,債權人應該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查詢、凍結保證人的財產后,再經過評估等程序實現債權。即便是保證人以其房產、存款等財產進行了“物的擔保”,債權人也要經過法定程序方可就相關財產實現債權,不得直接索取。
試想,如果債權人可以打著維護權益之名,直接強行拿走債務人的房產、車輛、存款等財產,任何人的財產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社會安定、公民對社會穩定的預期必將受到沖擊。即便是欠賬不還的老賴,其存款安全等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和尊重,而非任由他人隨意劃扣其存款。
可以說,債權人擅自扣存款違法,司法程序是債權實現的唯一合法途徑已經成為法律原則和社會常識。作為保障儲戶存款安全主要責任人的銀行,卻擅自劃扣儲戶存款,足見其根本沒把儲戶權益放到眼中,沒把法律規定放到眼中。好在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方式維護了儲戶的合法權益,讓銀行退回了多劃扣的錢款并賠償了利息損失。對于這種破壞規則的行為,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并嚴肅懲處,讓不尊重儲戶權益的銀行付出代價,也警示其他金融機構把儲戶權益放到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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