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平臺經濟規律性認識 健全平臺反壟斷合規指導 ——《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解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這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制度規則體系,以反壟斷合規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從內容看,《指引》在充分總結近年來我國平臺反壟斷執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我國平臺經濟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的全面性、細致性、針對性反壟斷合規制度建設,充分體現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平臺經濟規律性、科學性、系統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對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做好反壟斷合規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確、清晰的規則指引,對有效預防和化解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突出平臺經濟的生態性,引導構建良性競爭生態
生態性是平臺經濟的重要特征,既是刻畫平臺市場影響力的重要指針,也是引發平臺競爭動態性的重要因素。《指引》明確將平臺經濟的生態性引入反壟斷框架,對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則體系,更好維護平臺生態的良性關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明確平臺的生態管理者屬性,將維護良性生態納入反壟斷目標。互聯網平臺并非單一經營主體,而是承載多元主體的復雜生態系統。《指引》指出,平臺經營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者屬性,能夠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影響平臺競爭生態,強調通過強化反壟斷合規管理推動平臺生態持續優化。這不僅明確了平臺經營者特殊的市場地位,也意味著將維護平臺生態的良性關系作為重要的反壟斷監管目標。平臺經營者既是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又扮演著“規則制定者”和“秩序維護者”的角色,占據核心的生態位,對平臺內經營者、新型勞動者以及消費者產生廣泛影響。因此,相較于傳統單一經營主體,平臺反壟斷治理的復雜性、挑戰性和必要性更為突出,不僅要考慮壟斷行為對相關市場競爭者的損害,還要考慮平臺內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平臺經濟整體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二)深刻把握平臺生態系統內涵,充分考量生態競爭的反壟斷影響。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是平臺企業研判反壟斷合規風險的起點,也是難點。《指引》進一步闡明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特別是基于平臺生態的視角。一方面,強化了對平臺生態依賴性的考量。《指引》明確將平臺內經營者數量等直接反映平臺生態規模大小的指標納入衡量市場份額的參考指標。同時,《指引》突出了平臺在交易撮合中的關鍵渠道作用,強調市場支配力的評估要考慮平臺內經營者對特定平臺在市場觸達或交易機會上的依賴性。另一方面,細化了對平臺生態傳導性的考量。《指引》指出,對平臺控制市場能力的評估不限于其在單一市場,還可以結合線上線下業務多樣性、縱向一體化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特別是在平臺多業務布局的情況下,其跨市場的生態協同和力量傳導,將對相關市場進入壁壘和競爭格局產生深層次影響。
二、解構平臺經濟的技術性,推動技術應用向上向善
隨著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深度應用,平臺經濟已經進入“智能算法+海量數據”驅動增長的新階段。《指引》充分認識平臺經濟的技術性特征,詳細解構利用技術手段實施濫用行為可能的具體形式和表現,為應對反壟斷監管面臨的技術挑戰邁出重要一步。
(一)深刻認識技術“雙刃劍”特性,以明確合規邊界穩定市場預期。深入剖析平臺企業利用掌握的算法、數據、接口等技術手段可能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對更好指導平臺企業在業務實操中做好反壟斷合規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在壟斷協議方面,較為全面地指明以新技術為工具達成壟斷協議的情形和手段。平臺經濟交易規模大、涉及主體多,往往需要依托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技術手段進行資源配置和價格制定,這些新技術新應用在提升市場效率的同時,也存在被濫用于意思聯絡、信息交換、最低轉售價格限定等場景的風險,成為達成和維持橫向、縱向壟斷協議的工具。《指引》在不同條款指明其不同利用形式,并在“風險示例”中專門闡明了平臺間算法共謀的內涵與示例。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更為清晰地為平臺企業指明技術應用的壟斷風險與合規重點。人工智能算法作為一種對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的新技術,其研發和應用需要技術水平、數據資源、計算能力等多方面積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平臺既是其關鍵開發者,又是主要應用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還是相關合規責任的重要承擔者。只有為大型平臺明確算法在應用中的合規邊界、為市場提供穩定預期,才有利于新技術的長期健康發展。《指引》在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差別待遇等條款均指明了有關技術手段構成濫用的具體情形。
(二)引導平臺加強算法治理,強調以全流程合規管理防范算法濫用風險。算法驅動的信息展示、流量分配與交易撮合已經成為平臺運行的內在機制,如何有效治理算法、推動算法向上向善成為包括反壟斷監管在內,各領域監管面臨的共同挑戰。《指引》不僅在具體壟斷行為中充分考慮了算法驅動的因素,而且在建立健全全流程反壟斷合規風險管理制度專章中,專門設置指導企業加強“算法篩查”的條款,通過“平臺規則審查+算法篩查”的雙重機制,確保公平競爭理念有效貫徹到企業日常經營和平臺實時運行之中。一方面,定向篩查與動態監測相結合。當前,互聯網平臺普遍利用算法調節商業運營和市場競爭中的兩個關鍵因素:流量和價格。因此,《指引》要求反壟斷合規篩查要重點面向影響這兩大因素的核心算法模型,包括計價算法、推薦系統、排序邏輯、廣告投放策略等,并建立動態監測機制,審查流量分配是否存在歧視性設計和不公平交易導向、價格調整是否涉嫌統一調價或統一定價等問題。另一方面,技術治理與人工復核相結合。基于深度學習或大模型的智能算法具有高度自動化、黑箱性、涌現性等特征,當出現問題時影響可能迅速擴散且往往難以解釋。對此,《指引》鼓勵平臺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與人工復核相結合的方式,以“技治”+“人治”,確保算法邏輯透明可解釋,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算法迭代糾偏機制,避免算法黑箱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針對平臺競爭的前瞻性,積極防范新型壟斷風險
如何界定和防范新型壟斷行為一直是平臺反壟斷監管與合規面臨的重要難題。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對電商和外賣領域平臺“二選一”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為全球反壟斷監管積累了重要經驗。《指引》在固化、細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算法共謀”“封禁屏蔽”等8個場景中的新型壟斷風險提供了可操作性更強的指導建議。
(一)積極回應平臺經濟領域非理性競爭問題,從反壟斷角度作出合規指導。當前,平臺經濟部分領域進入存量趨穩、增量調整的階段,部分平臺通過高額補貼方式持續開展價格戰,陷入非理性競爭,并對平臺內經營者合理利潤空間形成擠壓。一是明確過度價格競爭的壟斷風險。《指引》第十一條低于成本銷售條款中,列出了平臺低于成本銷售的具體場景,明確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過度補貼、交叉補貼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壟斷風險。當然,反壟斷并不反對價格競爭,而是反對過度價格競爭。《指引》也特別明確了界定低于成本銷售構成濫用行為的具體要件。二是反對裹挾商家卷入價格競爭。《指引》在第十四條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中,進一步將“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參加促銷、優惠活動,或者承擔應當由平臺經營者承擔的費用”等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從反壟斷角度對平臺裹挾商家問題進行了積極回應,明確其可能構成濫用行為。三是不得強迫商家提供全網最低價。《指引》第十四條風險提示中,不僅明確提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不得沒有正當理由要求商家向其提供全網最低價格,而且指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如果要求商家提供全網最低價或同等價格待遇,也可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總之,定價是商家的經營自主權,平臺無正當理由不得干涉商家定價權。
(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封禁屏蔽”“差別待遇”等熱點問題的反壟斷合規邊界。長期以來,基于市場環境、商業文化、競爭生態等差異,我國平臺經濟領域強迫“二選一”、不合理“封禁屏蔽”、隱蔽性“差別待遇”等問題時有發生,反壟斷監管面臨認識不統一、行為認定難等挑戰。《指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則等規定基礎上,充分結合平臺經濟行業特點、經營模式、競爭規律等,從反壟斷合規角度,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相關行為可能存在的壟斷風險。比如,《指引》明確將“封禁屏蔽”納入拒絕交易的合規范圍。近年來,我國平臺間“拆墻”持續推進,平臺鏈接跳轉流暢性、應用接口開放度等不斷改善,但平臺生態封閉、互操作性不足、歧視性屏蔽等問題依然存在。《指引》第十二條拒絕交易條款詳細列舉了通過限制流量、關閉接口、中斷數據共享、停止提供應用程序更新、使用歧視性算法設置障礙等方式實施的“封禁屏蔽”行為,并在合規風險中明確提示,“封禁屏蔽”行為不僅表現在應用層的下架、封號、限流等環節,也可能是傳輸層、網絡層的限制鏈接跳轉、端口接入等環節,這為平臺做好全鏈條業務合規提供了清晰指導,對推動統一數字市場建設,更好激發平臺經濟創新動力和生態發展活力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李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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