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修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反壟斷的決策部署,有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修改后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項新制度,規定對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標準并符合相關條件的經營者,對其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為明確上述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慎研究評估并多方征求意見,制定出臺具體規則: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不予禁止;對其他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的,不予禁止,無營業額條件。同時,配套完善相關程序,提供清晰、可操作性強的行為規范。
據介紹,規則制定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既借鑒國際經驗,更充分考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下企業的商業模式和競爭規律,立足于我國市場數據和產業結構特征,形成更加符合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安排。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規定》修改解讀指出,修改后的《規定》兼顧監管效率與市場活力之間的平衡。一方面,通過標準的劃定明確經營者依法競爭的邊界,引導其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另一方面,也為廣大中小微企業釋放了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有助于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增強發展內生動力。
《規定》明確達成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均要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由于縱向協議涉及交易雙方,影響上下游兩個相關市場的競爭,因此只有交易雙方均符合相關市場份額標準和營業額條件,協議才不會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無法適用。如協議所涉及商品存在多個交易相對人,需將其市場份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
據介紹,《規定》設定了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明確了認定標準,統一了執法尺度,有助于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的邊界,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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