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保險理賠亂象叢生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通報了8起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的典型案例,新業態保險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隨之浮出水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營業貨運司機魏某通過網絡投保平臺購買了意外傷害險,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卻以魏某未如實告知職業分類為由拒賠。然而,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發現,該平臺投保流程竟未設置被保險人職業選項,投保須知也未提供可查看的職業分類明細。
無獨有偶,在眾包騎手意外險理賠糾紛中,保費由騎手田某支付,投保人卻是平臺合作商某保險經紀公司。田某猝死后,保險公司稱投保人為經紀公司且已向其解釋猝死免責條款。北京金融法院剖析多層商業嵌套,認定實際投保人為田某,猝死保險金條款為隱性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向平臺控股的經紀公司進行免責提示告知對田某無效,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受益人周某保險金60萬元。
此外,一些保險公司為彌補產品適配性不足,在備案條款外增設特別約定條款規避責任。如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基礎上,增加“保險責任僅限交通事故”的特別約定并以此拒賠。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指出,這些特別約定多由保險機構單方提出,投保人未參與磋商,若投保時未充分告知風險和權益,對實際投保人則不產生效力。
部分保險機構還存在“寬進嚴出”現象,核保時把關不嚴,理賠時卻以未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一些保險機構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使得投保人對保險專業概念的理解不充分,甚至出現購買與其投保預期不匹配產品的情形。
“現有保險產品多基于傳統勞動關系設計,而新業態以靈活就業、按單計酬為主,部分保險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適配性不足,無法有效覆蓋勞動者的真實風險。”宋毅指出,保險機構在新業態保險產品精算模型構建、差異化條款設計及動態費率厘定等技術層面面臨諸多挑戰。
針對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北京金融法院建議,對于實質由新業態勞動者負擔保費且投保與其人身利益直接相關的保險產品,保險機構應將其明確列為投保人。同時,制定標準化理賠指南,明確理賠所需材料和流程,實現線上快速定損和賠付。此外,要加強信息披露,在產品設計環節推動保險條款透明化,銷售環節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簡明有效的說明方式,向投保人充分披露承保范圍、核保、理賠條件、免責事由等關鍵信息。
當前,新業態存在一些保險空白,如網約代駕司機代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傷亡和財產損失,目前主要依靠非車險類責任險保障。北京金融法院呼吁保險機構加大產品創新供給。宋毅建議,保險行業協會要強化在保險條款設置與完善、保險費率厘定數據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秩序,同時充分發揮專業調解力量,前置化解決新業態保險糾紛。
●維權指南
牢記“三早三全”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思思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新業態保險產品及遭遇拒賠時需注意諸多事項。
投保時,要注重核查合同主體與資質,解讀分析保險條款關鍵要素,尤其是與勞動者職業類別緊密相關的專屬事項,如外賣員要確認保險是否覆蓋“高溫中暑”“暴雨路滑摔倒”等職業特有風險。
若遭遇保險拒賠,訴訟前要做好三點:一是充分搜集和固定證據,包括用工關系證明(平臺用工協議、工資流水與轉賬記錄、工作痕跡等)、事故責任與損害證明(事故現場證據、報警記錄、醫療費與損失證據、誤工證明等);二是注重法律咨詢;三是把握時效,按協商優先、調解介入、仲裁、訴訟的順序選擇維權路徑。
維權過程中要避免過激行為,謹慎簽署文件,理性評估成本,做到“三早三全”,即早取證、早協商、早咨詢、全證據、全渠道、全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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