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點評月子會所霸王條款
9月2日,記者從湖北省宜昌市消費者委員會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產后母嬰生活照料服務行業市場秩序,宜昌市消費者委員會日前聯合衛健、市場監管部門對宜昌市產后母嬰生活照料服務經營主體開展消費調查評議活動,并邀請法律人士、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專業人員針對活動中收集的合同文本進行分析、點評。
●條款:在服務區域內,乙方(月子會所)只對甲方(產婦、嬰兒)負有安全保護義務,對陪護人員及探視人員不負有任何安全保護義務。
●點評:此條款違反了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強制性規定。月子會所作為專業服務機構,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服務場所內所有人員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責任,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單方面免除對陪護及探視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
●條款:乙方不承擔任何自然發生的病理性疾病、意外等責任。
●點評:該條款屬于不合理的免責條款。月子會所作為專業護理機構,應當對護理過程中因其過錯造成的健康損害承擔責任,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一概免除所有責任。特別是當損害與護理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時,如護理不當導致感染或病情加重等情況,經營者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條款: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需支付合同總價30%違約金,乙方解除僅支付20%。
●點評:該違約金條款設置明顯不公平。服務機構對于自身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內容的違約責任設定較輕,而對于消費者未能遵守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設定較重。該條款不僅違約金比例過高,而且設置不對等的違約責任,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
●條款:孕前預訂套餐有效期兩年,逾期不退定金。
●點評:該定金條款存在多處違法。首先,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其次,該條款單方面規定定金不退,免除了經營者違約時的雙倍返還責任。
●條款:甲方繳納定金后因個人原因沒有入住乙方提供的場所,定金不予退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點評:該條款通過格式合同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權利,存在多重違法性。首先,違反了《民法典》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將個人原因籠統作為不退定金的依據,超出法定適用范圍;其次,要求消費者承擔全部經濟損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禁止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再次,單方面賦予經營者解除權構成《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禁止的權利排除條款;最后,未履行《民法典》要求的格式條款提示義務。此類條款違背公平原則,將正常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應屬無效條款,消費者可主張其不成為合同內容或請求撤銷。
●條款:護理失誤造成的損失僅參照二級甲等醫院標準賠付。
●點評:該條款通過格式合同單方限定賠償標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首先,違反了《民法典》關于損失賠償范圍的規定,剝奪了消費者主張實際損失賠償的權利。護理失誤可能造成人身損害、誤工損失、精神損害等多重損失,僅按特定醫院標準賠付無法全面覆蓋。其次,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最后,該條款未考慮個案差異,違背了《民法典》財產損失按市場價格計算的原則。此類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條款:乙方向甲方出具對應服務套餐內容,交由甲方簽字后,保留在乙方留存合同內備查;因涉及商業機密,服務套餐內容無法交于甲方。
●點評:該條款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月子會所作為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服務項目、服務標準、人員資質等核心內容,確保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充分了解所購買服務的具體情況。該條款使消費者無法核實實際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也無法在發生糾紛時有效維權,屬于典型的免除經營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若實際服務與宣傳不符,可能構成《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條款:甲方在入住時需提供醫院出院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陪護人員的身份資料。
●點評:該條款要求消費者提供大量敏感個人信息,但未明確約定信息保護措施,存在重大法律風險。月子會所收集產婦健康信息、嬰兒資料等敏感個人信息,應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僅收集與提供服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的個人信息,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該條款既未說明信息收集的必要性范圍,也未約定保密義務和泄露責任,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要求。
- 直播間保健品“猜謎式”營銷亂象被曝光(2025-09-15)
- 南京8月汽車消費投訴達531件新能源電池續航虛標、燃油車核心部件故障成投訴熱點(2025-09-10)
- 吃糖導致糖尿???專家解讀“甜蜜”流言(2025-09-09)
- 山東省消協聯合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發布染發劑消費提示“美容院專售”染發劑不可信…(2025-09-05)
-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監督抽查結果10批次定配眼鏡不合格 (2025-09-05)